时间:2019-08-26 作者:环检检测
最近,宁夏质监局通报了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抽检结果,其中7个批次产品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相符;3个批次产品既未标适用面积,也未标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涉及到部分国际知名品牌。
为了净化室内环境,空气净化器逐步进入了普通家庭。而作为衡量净化器产品净化效果的主要指标,即适用面积指标,目前尚无国家统一标准。据了解,适用面积指标是指净化器适合使用最大室内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是在稳定工作状态下通过数学模型计算定的,计算基于一个连续稳定的状态下,在确定空气交换速率、自然衰减速率和室内高度前提下,以去除80%颗粒物的最低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出。市场上有不少商家为了销售利益,通常出现夸大宣传产品性能,误导消费的现象。
为评估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状况,质监局开展了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抽检,从生产和流通领域,采集了25个批次的样品,采用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适用面积等项目进行检测。
为整顿空气净化器市场,国家标准委计划将于今年年完成空气净化器标准的审定与发布。即将发布的空气净化新国标,将完善评价净化器的两类基本技术指标,其中包括“洁净空气量”和“累计净化量”,同时还增加了“适用面积”和“使用寿命”等参数说明,提高l空气净化器的噪声、能效等级等指标。
此外,质监局还对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小型空气净化器产品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检测。检测项目有产品的臭氧浓度、甲醛的净化效率、甲苯的净化效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的净化效率等。据了解,此次风险检测共采集了样品30批次,含盖市场上的主要品牌,经检测,7个批次产品的臭氧浓度超过了1.0mg/m3,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24个批次的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醛净化功效,但仅有2批次产品净化效率高于50%,有9个批次的产品不具备甲醛净化功效;23个批次的产品标称或宣传具备甲苯净化功效,但只有仅3个批次产品净化效率高于50%,14个批次的产品不具有甲苯净化功效;26个批次的产品标称具备可吸入颗粒物(粒径≤2.5um)的净化功效,只有17批次产品净化效率高于50%,1个批次的产品不具备可吸入颗粒物的净化功效。
银川甲醛检测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时应注意空气净化器明示质量标准和适用面积的标注依据。对没有标称适用面积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出适用面积(适用面积=CADR×0.1)。另外购买空气净化器,尽可能选择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及正规电子商务网站。并要关注产品各项功能和标称数据,必要时,可要求商家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在使用时,也要注意定期清洁和更换过滤器,以保证空气净化器的效果,避免失效过滤器吸附的污染物二次污染。长久未用的空气净化器再次开机之前,应先检查产品整体的状态,做好相应清洁工作,必要时更换滤芯。同时,滤芯应购买原厂产品,保证产品使用时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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