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至少70%以上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尤其是疫情期间,很多人除了出门拿快递,几乎足不出户。室内环境质量如何,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但是,室内环境质量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一些全国政协委员和业内专家呼吁,制订专门的《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法》,对室内环境,尤其是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进行规范。
室内环境污染——一个被忽略的问题
“目前,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其污染来源多种多样,产生的危害复杂多变,对居住者、使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侵害,并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折磨和痛苦。”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物理环境监测室主任温香彩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将室内场所纳入法律规定的环境范围的提案》。她告诉记者,这个提案起源于在疫情期间的居家隔离生活。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告诉记者,早在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室内空气污染与健康》就指出,目前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已经高出室外污染5-10倍,全球4%的疾病与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每年大约有200万人因室内空气污染所致疾病而过早死亡,而死于室外空气污染的大约为每年130万人。
温香彩表示,我国针对室内环境污染的立法体系不健全,国家还没有制定出全面的法律、法规,只是针对甲醛、二氧化碳、可入颗粒物、二氧化硫等部分有害物质颁布了一系列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和规范。
“特别是北京很多地下室,没有新风系统,通风条件也不好。很多地下室的放射性氡气超标,是地面的2~4倍。这些对居住者健康影响很大。”彭应登指出,虽然现在住建部门有相关室内环境的一些标准,“但是这些标准的强制性不够,也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很多验收也不够规范严谨。”彭应登表示,由于缺少专门法律,当前出现了很多室内环境污染问题,追责难、取证难、维权难的现象。
除了居家室内环境,温香彩和彭应登都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问题。“比如车站、机场的候车室,商场、医院、写字楼等,这些人口聚集和流动性较大的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彭应登强调。
专家呼吁:制订专门的《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文轩介绍说,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定义中没有明确列举‘室内环境’,但不应理解为排除室内环境。”
“目前,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这些立法中,并未专门地、明确地规定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于文轩指出,在环境标准层面,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等,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属于技术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并没有明确指出室内环境是环境的一部分,因装修污染引发的室内环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归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使得受害者获得不了应有的赔偿,仅仅是侵权人给予的人道补助。”温香彩表示,我国一直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但焦点大多集中在室外环境,室内环境的重要性尚未得到立法方面的足够重视。“这是一个潜在的威胁,缺乏法律这个强力的约束,室内装修污染还在加剧。”
当前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地区)在室内环境问题上都有比较完善的法规,如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温香彩告诉记者,英国的《清洁空气法》规定,空气是指室内、室外和地下的空气。“这个规定把所有的空气都包括了。如果我国也明确法律规定的环境包括室内环境,那么就会在以后的案件处理等方面更加分得清楚。”
温香彩指出,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没有规定室内环境是不是“环境”,关于是否将室内公共场所作为环境范围,现有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司法实践尚有不足。她建议:“相关的法律应将室内公共场所纳入环境范围,制定专门的《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法》。”
“虽然民法典未就室内环境污染作出专门规定,但就一般的环境污染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于文轩强调,在这其中,总则部分和物权编部分规定的“生态环境”,应理解为不包含室内环境。合同编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专设一章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出的规定,其中的“污染环境”,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包含室内环境。“但是,民法典就此作出的规定显然不是专门针对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间接性的。”
“当前90%的家庭没有主动检测室内环境。”彭应登认为,如果能制订专门的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法,一方面可以让依法维权依据更强,另一方面可以让公众关注室内环境污染问题, “让全民有自我保护意识。”
制订专门法还是统一协调各项法律?
“制定专门的法律层面的《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法》,需要进一步论证。”于文轩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实施性的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下位阶立法,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军强律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室内环境污染造成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家具、日用品等,按照目前我们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这些产品和建筑都能够落实相关规定,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基本上是可以实现的。”
“当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律协调性方面做好工作。”李军强认为,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分散在一些单项法律之中,如果再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专门立法,法律之间会出现协调性的问题。“太复杂的后果就是专业的人都有可能搞不清楚。”
“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很重要。立法资源有限,因此,落实当前相关法律、做好法律间的协调性更重要。”李军强表示,“法律落实需要每一个人、每一个主体去做,如果法律太复杂,看不懂、不会用,或者各个单项法各说各的,在实施过程中就会无所适从。这就与制定法律的初衷相违背。”